發布時間:2012-08-06 15: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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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勞動部門的調查統計顯示,今年第一季度勞動者的工資之所以遭遇侵害,近一半的情形是來自用人單位及員工對工資發放認識方面的誤區。其中,較為突出的有“計件工資可以不付加班費”、“參加工作以外活動沒工資”、“停工停產期間可少付工資”、“年薪就是每年一次性付清”四個方面。
誤區1
計件工資可以不付加班費
蔚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言明:實行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此后因公司訂單充足,蔚女士常常被要求加班,有時,日工作甚至超過12小時。對此,公司認為其按勞付酬,不必支付加班費。蔚女士也從未要求過公司支付加班費。
評析:公司應支付加班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150%、200%及最高300%的標準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也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上述倍數支付其工資。
誤區2
參加工作以外活動沒工資
三名員工被邀請到當地一所小學參加“結對子幫教”活動。月底,三人發現被扣了一天的工資,遂找到公司領導一問究竟。領導回答,他們參加幫教活動不是公司所指派,也與公司生產無關,更沒有為公司創造效益,故不能發工資。三人也不知領導的答復是對是錯。
評析:公司應當向三人發放工資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公司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此外,《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情形,也屬于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最后,《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誤區3
停工停產期間可少付工資
一家公司的倉庫因火災而被焚毀,生產計劃隨之被迫中斷,邱女士等31名員工也被公司要求回家待崗一個月。上班后,大家發現在待崗的一個月里,公司并沒有給任何經濟補助。公司的解釋是:按勞計酬,就是沒有勞動就沒有報酬,大家沒有上班,自然沒有工資。由于不知所以,大家都認可了。
評析: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案是基于公司倉庫被燒這一并非來自勞動者的原因而停工停產,并使大家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明顯當屬其列。另外,若是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