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0-08 1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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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是什么?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扣繳?很多HR對企業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爛熟于心,但是對企業年金卻很陌生,對其該不該計算個稅、怎么算個稅更是不清楚。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對我國大部分企業來說,為員工繳納公共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已經是很沉重的負擔了,很難再另外為員工額外地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是什么?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扣繳?
企業年金的定義網絡上對企業年金的定義較為多樣,但是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以下是一種較為全面、準確的定義: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
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是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三個部分組成。在實行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中,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實行的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又稱為"企業退休金計劃"或"職業養老金計劃",并且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與聯系從定義上可以看出,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是國家強制規定的,后者是國家鼓勵建立的。此外,二者的區別還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二者的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
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企業年金非強制性規定,所以沒有繳費基數,但是有繳費上限。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相當于工資總額的8.33%);單位和職工合計繳費一般不超過上年度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相當于工資總額的16.7%)。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運營,應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運營機構管理。
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扣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10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方法是: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稅款=企業繳費已納稅款×(1-實際領取企業繳費/已納稅企業繳費的累計額)參加年金計劃的個人在辦理退稅時,應持居民身份證、企業以前月度申報的含有個人明細信息的《年金企業繳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復印件、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等資料,以及由企業出具的個人實際可領取的年金企業繳費額與已繳納稅款的年金企業繳費額的差額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退稅。
四、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托人的信息傳遞,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六、本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個人取得本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稅辦法的補充公告2011年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對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稅辦法進行了補充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繳費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按以下規定計算稅:
(一)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
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
(二)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1.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公式: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上式工資合計數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
2.職工個人應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當年企業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合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式計算結果如小于0,適用稅率調整為5%,據此計算應補繳稅款。
3.企業應補扣繳個人所得稅合計數計算公式: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
小結
企業年金在我國推行多年,至今依然缺乏很好的制度設計和政策支持,大部分企業只能為員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但是推行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仍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它不僅能緩解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和國民經濟的增長,還能增加企業凝聚力,提高企業競爭力。所以企業年金計劃仍然值得大力倡導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