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25 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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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作為企業的年金計劃,它既不同于社會保險,也不同于商業保險,而是一項企業福利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補充性、商業化或市場化運作的特征不影響也不能改變其本質屬性。因此,企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企業,企業或職工承擔因實施企業年金計劃產生的所有風險;國家或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不直接干預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和基金運營,其主要職責是制定規則、依規監管。
事實上,早在世界上第一部《養老保險法》(德國,1889年)頒布實施之前,企業年金計劃就已經出現,一些大型企業基于激勵與約束員工的人力資源管理目標,自主設立類型各異的企業年金計劃。而正是因為企業年金在保障職工退休生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世界范圍內多數養老金改革國家開始將企業年金納入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中,而成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者的養老金水平,是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重要補充,并因此在立法和稅收待遇方面享有國家的支持。世界范圍內比較典型的企業年金制度有美國的401(K)計劃、英國的職業年金計劃、澳大利亞的超級年金計劃等。
為加快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在吸收和借鑒國外企業年金發展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政府于2003年頒布了企業年金的兩部法規《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其后又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法規,使得企業年金制度更趨于完善。
總體而言,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主要特色包括:
第一,實行完全基金積累制籌資模式和個人賬戶管理方式。
養老金制度有兩類籌資模式: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公共養老金制度一般采取現收現付制籌資模式,其政策目標是通過收入再分配功能促進適度地社會公平,但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的影響比較大,特別是難以規避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財務風險;鸱e累制則是將職工在職期間的部分收入儲備用于退休期使用,實現個人生命期收入的跨時分配,受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的影響非常小,幾乎所有國家正在實施的企業年金計劃或職業年金計劃都是采取基金積累制籌資模式。同時,為了增強個人繳費、監督的積極性,并使養老基金具有可攜帶性,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在基金積累制籌資模式的基礎上引入了個人賬戶管理方式,實現了計劃參與職工繳費與年金受益的制度性關聯。
第二,順應企業年金發展的國際主導模式:信托型。
國際上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模式主要分為四大類:信托型、公司型、基金會型和契約型,四類管理模式各有優缺點,而信托型是當前國際上的主流模式。我國的信托型企業年金計劃管理模式是在吸收國際上信托型、公司型、基金會型和契約型的優點,避免四大管理模式的缺陷的基礎上構建出來的,是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我國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分為兩類:法人受托機構和企業年金理事會,法人受托機構是依據我國法律建立的合法的法人機構,而企業年金理事會是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依托企業年金計劃存在的自然人的集合。法人受托模式吸收了公司型或基金會型的優點,而企業年金理事會模式則吸收了基金會和契約型的優勢。
第三,結合國外當前企業年金改革的主流趨勢,實現DB與DC的結合。
按給付剛性,企業年金計劃可以分為待遇確定型計劃(DB)、繳費確定型計劃(DC)。在DC計劃中,計劃參與者(職工)擁有年金基金的投資決策權,計劃發起人(企業或銷售集合年金計劃的金融機構)不承擔年金計劃的任何風險,年金受益由基金積累額和投資收益決定,如美國的401(K)計劃實行DC型管理模式。在DB計劃中,計劃發起人(企業或銷售集合年金計劃的金融機構)擁有年金基金的投資決策權,承擔各種形式的風險,并為此提供最低投資收益率或替代率(年金待遇/退休前工資)擔保,如英國的職業養老金計劃采取DB型管理模式。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是在吸收與借鑒DB與DC的優缺點的基礎上,采取了DB與DC的結合模式。對于DC型計劃,我國企業年金政策規定將年金基金的投資決策權從職工手中讓渡到企業,并因此由企業承擔因年金基金投資決策產生的風險。
第四,給予企業年金計劃稅收優惠待遇:延遲征稅。
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完全征稅、部分免征和延遲征稅三類,為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大部分國家對企業年金采取了稅收優惠的政策:延遲征稅。所謂延遲征稅,就是在年金繳費環節暫緩征收個人繳費和企業配套繳費的個人所得稅,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免征投資收益的個人所得稅,但在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為鼓勵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我國于2013年頒布了《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年金實行延遲征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