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27 14:02:38
點擊數:92627 次
《云南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修改稿從原68條精簡為61條,并明確提出要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旅游市場電子化監管平臺,增加了保護導游權益的內容,規定旅行社應當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對外聘臨時帶團的導游,則全額支付本次帶團的導游服務費用。
修訂草案完善了邊境旅游的有關規定,規定省和邊境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鄰近國家在邊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交流,開發、建設跨境旅游項目和線路。增加了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設的有關內容,規定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設,積極推進鄉村旅游。
為進一步促進云南省旅游業發展,修訂草案規定了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全省旅游信息網站,推動云南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區域間旅游服務障礙,推進跨區域的旅游合作與經營,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游和旅游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經營活動。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的管理及權益保障,提升服務質量,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經研究,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證旅游服務質量的內容,規定旅游從業人員上崗應當攜帶、佩戴相關證件和等級評定標志,旅行社不得降低標準轉團、并團,不得強迫購物等,并應當提供服務質量告知書。并在第28條中增加了保護導游權益的內容,規定旅行社應當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對外聘臨時帶團的導游,則全額支付本次帶團的導游服務費用。增加了監管方面的內容,規定建立旅游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旅游市場電子化監管平臺;加強對電子化合同的監管。
省旅發委提出,根據云南省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建議條例增加云南旅游組合保險的相關內容。經研究,在第44條中規定:旅行社、旅游住宿企業、旅游車(船)企業以及高風險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參與云南旅游組合保險統保統籌。并在第60條中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云南旅游組合保險是云南省創新的一種新的保障機制,不是新的險種。國家旅游法第56條規定上述旅游經營者應當購買相應的強制責任險,具體包括:全國“旅行社責任保險示范項目”保險產品;旅游車道路客運承運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范項目附加超賠責任保險;旅游住宿企業責任險;高風險旅游項目責任險。云南旅游組合保險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對保險公司、投保人、險種等保險資源予以整合,實行統保統籌。從2009年省旅游局在國家旅游局、中國保監會及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會同省有關部門、保險公司等創立該制度以來,目前參與該組合保險的旅行社近80%,旅游車輛在50%以上(旅游住宿企業、高風險旅游項目責任險是旅游法的新規定,正在推行),既降低了旅游經營者的保險成本,提高了化解風險的能力,又能更好地保障旅游者的權益。因此,將這一做法也寫進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