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31 09: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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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將從4月1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本次調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標準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以及職工醫保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等。
從2014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620元調整到1820元,增加2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4元調整到17元。
為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除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未作調整外,每年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是第21次調整。調整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仍為全國最高。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月1日上海市醫保進入2014醫保年度(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從4月1日起,將2014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34萬元提高到3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和小城鎮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