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5-19 14: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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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于今年2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昨天(5月15日)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在中國政府網上全文公布,并將從7月1日開始執行。這一管理條例對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考核和培訓、獎勵和處分、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以及人事爭議處理都作出了法律意義上的規定,可以使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進入法制化軌道。其中有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的內容引起民眾密切關注,網上的跟帖大多是針對這一內容發表或贊或彈的看法。
所謂事業單位,是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它指的是接受國家或地方財政撥款,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服務組織,其中的“事業”,特指沒有生產收入,由國家經費開支,不進行經濟核算的事業,與我們平常說的“事業”在詞匯學意義上已經不是一回事,而是與“企業”相對的一個概念。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曾經對事業單位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力度最大的是對很多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也就是要求事業單位轉制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單位,國家對它們的財政撥款也逐年減少。由于這種改革直接觸及到每一個事業單位員工的個人利益,特別是在自負盈虧機制之下將直接影響到員工收入,因此遭遇到很強烈的反彈,而國家也在改革過程中作了讓步,主要體現在事業單位員工退休后的養老金可以比照政府機關的公務員執行,而不必像企業退休職工那樣與其在職時繳納的養老金掛鉤。這種制度安排產生的后果是造成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退休者在養老金收入上差距懸殊,一個企業的高級工程師退休后其收入甚至不如事業單位的一個門衛,還造成一些事業單位退休者的養老金反而高于其在職時收入的怪象。目前,國家不得不通過連年提高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來彌補這方面的社會裂痕。
由于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撥款養活,因此,民眾對事業單位具有進行監督的權力,而這種監督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事業單位員工工資的分配機制。正是在這個方面,目前出現了一些讓民眾多意見很大的情況。比如,城市的供水、供電行業由于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因此不能完全實行市場化定價,這就決定了這兩個行業是事業單位,國家必須對它們由于接受政府的指令性定價而導致的經營虧損給予財政補貼。但是,這些單位在實行企業化管理后,不僅員工工資普遍很高,而且福利也很豐厚,導致其員工收入遠遠高于社會平均水平。再如,教育、醫療部門屬于事業單位,但這兩個行業的亂收費現象一直十分嚴重,特別是部分教師、醫生收受“紅包”不僅導致民眾的教育和醫療開支越來越沉重,也敗壞了行業形象。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雖然并不是一個直接針對事業單位員工收入分配的專題性文件,但其中有關工資福利的規定自然容易引起民眾的高度關注。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睂@一條,網上跟帖眾說紛紜。其實,讓事業單位員工的收入能夠與國民經濟增長相協調,這體現了事業單位由國家財政撥款維持生存的特點。而在這樣一種框架之下,諸如城市供水、供電行業的員工收入明顯超過社會平均水平的現象就不應該繼續存在,而一些教育、醫療機構則應該避免過度市場化的傾向,國家對此要履行兜底責任,保證其員工能夠有體面收入,以減少和杜絕出現在這兩個行業的亂收費甚至員工私下收紅包的現象,以此來減輕民眾在教育、醫療上的高支出。當然,僅有這樣的原則性規定還不夠,事業單位既然是由國家財政提供,那么它的員工資就必須向全社會公開,其工資增長也有必要接受民眾的監督,而不能由政府甚至事業單位自己說了算。
我國的很多事業單位是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由于改革不夠徹底,導致目前的事業單位包羅萬象,攤子鋪得越來越大,國家財政的負擔十分沉重,而在事業單位這個龐大的“籮筐”之中,事實上也已經形成一個復雜的既得利益群體。我國的事業單位事實上已經不是清一色地必須依靠國家財政養活,一些行業的事業單位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它們也較有市場基礎。對于這部分行業,應該繼續按照前期改革的目標,減少乃至停止財政撥款,而不應該讓它們左手“吃皇糧”,右手再到市場上與民爭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事業單位不應該成為“世外桃源”,改革必須觸動既得利益,以此來彌合社會裂痕。從這一點說,《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頒行,為這種改革創造了基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