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04 15: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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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3月18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并明確勞動者在診斷與鑒定過程中享有的權利。
《辦法》指出,勞動者在診斷與鑒定過程中享有選擇診斷機構就診的權利、知情權、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異議申訴權利、選擇鑒定專家權及隱私受保護權。
《辦法》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時告知勞動者診斷、鑒定結果。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和判定。
勞動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隨機抽取鑒定專家。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隱私。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監督檢查的內容和頻次。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都要開展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檢查,并明確了檢查內容和監督頻次;
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處罰,辦法規定,一是明確了對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處罰規定;
二是明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超范圍、不履行法定職責、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和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三是針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行為作出規定;
四是明確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處理規定。